籍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1026页(189字)

我国古代籍录并没入犯人所有家口和财物的制度。

秦始创连坐收孥之法。《秦简·法律答问》,“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收,指没人为官奴婢。此指没入犯人家口。

籍没就对犯人家口而言,与连坐、从坐、缘坐同义;就对财物而言,与抄家同义。自秦至清,历代封建王朝都有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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