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322页(685字)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它要求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社会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不是人们随意确立的。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每个人除了向社会提供劳动以外,不能提供其它东西,而且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还不很高,社会物质财富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还存在着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主义社会只能以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

因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场深刻的伟大变革,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它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但是按劳分配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的天然特权,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仍然带有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某些特征。然而这些弊病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在社会主义的不同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形式下,按劳分配将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目前,在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采取工资形式,而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则采取联产计酬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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