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页(845字)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和什么时候失效。生效时间主要有2种情况:(1)法律文件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从公告的公布日起生效,或按公告规定的施行日期生效;(2)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生效日期的,依照规定日期生效。
失效时间有4种情况;(1)由法律文件明文规定失效的日期;(2)由于法律文件规定的任务已完成或者规定的时间已到期而自行失效;(3)由于形势发生变化而失效;(4)由于新的法律文件代替旧的法律文件而失效。
行政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指行政法在什么地方和多大的区域范围内生效。有3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2)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生效。多数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适用于境外的中国人。
行政法对人的效力包括4种情况:(1)对居住在中国领土上的所有人有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只适用于中国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3)只适用于本国特定的人,如《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4)只适用于外国人,又分为: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如《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②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部分外国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③适用于所有的外国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行政法对事的效力。每个行政法律文件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只对特定的调整对象发生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药品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