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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页(485字)

又称行政法关系。

是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其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参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和行政机关授权的其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它与其它主体之间通常是处于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不平等地位。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即可决定,无须取得相对人同意。(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只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

(4)行政纠纷的解决都要通过法定程序,一般先由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解决,但相对人不服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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