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页(232字)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者实施这种权利和义务的途径。
权利和义务没有所指向的对象或实施的途径,将会因没有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存在的意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智力成果。物是行政财产关系的对象,即可用货币表示的物质资料和资源。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与人身相联系的智力成果是人身非财产行政关系的对象,如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或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