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页(502字)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施行。
共4章21条。主要内容:(1)行政法规的定义和名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按照本条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2)起草行政法规的规则。
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重要的行政法规或其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需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应统一考虑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进行起草。行政法规一般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技术和文字要求,起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3)行政法规的审定和发布。
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再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4)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