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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页(442字)

中央政府的对称。

指国家为管辖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工作在地方设置的国家机关。广义的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等。

狭义的地方政府仅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指的是狭义的地方政府。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以下特点:(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4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双重从属制,既是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首长负责制。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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