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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页(657字)

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管理某一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的职能机构,按照合理分工、职责明确、机构精简和高效率的原则设置。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务院设下列41个部、委员会、行、署: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

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各部、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各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各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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