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页(213字)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长、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