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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页(382字)

我国行政法确定的组织活动原则,即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必须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这一原则在行政权行使中主要体现为:(1)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2)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3)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统一服从国务院。(5)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个工作部门都实行首长负责制。(7)重大问题的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8)一切工作都应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实行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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