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行政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页(478字)

亦称行政法律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行为。

它也包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使行政权力的职务行为。行政行为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行政行为由四个要素构成:(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生。

(3)依照法定的程序而进行。(4)必然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行为的内容是:(1)设定或者撤销权利。(2)设定或者免除义务。

(3)赋予或者剥夺能力。(4)变更法律地位和确认法律事实。

行政行为的种类多种多样,主要有:(1)按其性质分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2)按其对事物的处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按其动因分为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4)按其受法律拘束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5)从当事人之间关系分为单方的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和多方的行政行为。

(6)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上一篇:行政解释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