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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页(202字)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它设置的行政仲裁机构依法调解某些民事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谅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包括对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版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等方面。进行行政调解时,一般都邀请争议双方当事人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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