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页(683字)
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对国家行政管理所进行的监督,是对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外部监督。
其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人民群众,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其形式主要有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等。社会监督表现为:(1)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进行。
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它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其监督方法主要是:人民政协的委员或常务委员列席县级以上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同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起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召开的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上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通过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座谈会和报告会等,对政府工作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3)社会团体的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召开会议、参加座谈会和专案调查,以及建立监督岗、监督哨和参加政府组织的某些专项工作的检查(如物价、执法等检查)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的监督。
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批评或者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督促其改正缺点或错误,以坚持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