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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页(279字)

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复议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其合署办公。它们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责职:(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4)拟订复议决定;(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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