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页(643字)
依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限。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相对立的,因此,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5)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担任;(6)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应分为应诉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应诉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告地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