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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页(528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经申请复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情形。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3个月的期限,给予行政相对人比较充裕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其诉讼权利。同时使直接起诉与经过申请复议后起诉的期限大体保持一致。不服复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遇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由于受到人为欺骗、恐吓、威胁等原因形成表达真实意思的障碍。

这两种情况不能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丧失起诉的权利,不能再提起诉讼。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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