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民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1页(299字)

①通常是由不应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组成的军事或准军事组织,是人民群众参加武装保卫国家的形式之一。

根据1899年海牙国际会议通过的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民兵与军队在法律上应同等看待。②我国的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力量。

其任务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执勤,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在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