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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7页(411字)

对重要的军事设施划定的严格禁止或控制某些活动的区域。

重要的军事设施,包括指挥防护工程,大型通信枢纽,无线电台,重要的军港、机场、储备仓库,战略武器的试验、发射、储存基地等。禁区的范围一般应与其营产、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

军事禁区的划定,由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并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查批准,予以备案。

军事禁区应设置、修建栏杆、围墙和铁丝网。

为保护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军事禁区的安全,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并由当地公安部门设立明显标志。军事禁区内禁止国内外无关人员及其车辆、船舶进入;划定为空中禁区的,禁止航空器进入;不允许对军事禁区摄影、录像,不对外提供测绘、地质资料。军事禁区附近危及军事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不安排外商投资项目和中外合作考察项目。军事禁区的安全保密由军队和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并由当地驻军和公安部门共同制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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