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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1页(238字)

证明现役军官身份的证件。

由总政治部统一印制,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填发,发给被授予少尉以上军衔的现役军官和尚未授衔的编余军官。军官军衔变动,以及编余军官授衔后,证件内瓤应由填发机关随时更换。

军官证上照片所佩军衔肩章应与“军衔”栏填写的军衔等级相符,军官在原发证单位范围内调动的,证件号码不变。

军官办理复员、转业、离休、退休、现役军官改为文职干部,原军官证应予收回,上缴发证机关注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于198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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