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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4页(340字)

简称“军代表”。

军队派驻地方某些单位办理与军队有关事务的代表。目前我军派出的军事代表主要有两种:一是派往铁路(水路)区段和车站(港口)办理军事交通事务的人员。驻铁路局、航运局、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一般由所在地的军区后勤部门派出,从现役军官中任命,他们在本区段和车站(港口)管辖范围内执行维护军纪的职责并保证及时完成军运任务。二是常驻完成军事订货的工业企业,担负军工产品验收任务的军事人员。

驻厂军事代表由国防部及各军、兵种派出,负责检查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品的制造工艺规程的遵守情况,监督成本计算;验收经过试验和检验后的成品;在企业中组织各部队代表研究武器及军事技术装备的新式样品;监督排除在验收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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