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1页(227字)
国家对于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所规定的制度。
我军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颁布了的第一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