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3页(604字)
依照兵役法规定,在一定的年龄内,在军队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公民。
义务兵服兵役的期限,服役期间的权利、义务和优待,以及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均由兵役法、军事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在我国,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陆军为3年,海军、空军4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可以超期服现役。
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为1至2年,海军、空军1年。
义务兵服役期间,依服役条令授予相应军衔,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给津贴,生活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义务兵在服现役第2、第3年内,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10天。
第4、第5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一般应退出现役。义务兵超期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志愿兵的,必须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