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9页(462字)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7章42条。主要内容:(1)军官的范围、性质和主管军官工作的单位。(2)军官的基本条件和经过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考核军官的原则要求、关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以及各类军官平时任职最高年龄和各级主官,即各级正职军政首长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3)奖惩项目和要求。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现役军官的薪俸、医疗、休假、家属随军、随调等待遇的具体办法,以及军官退出现役的条件和退役后的安置原则。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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