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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6页(488字)

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民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内务部。主管全国的民政事务。文化大革命中,内务部被撤销。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民政部。

其主要职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度支那难民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全国老龄问题委员会的工作等。文化大革命前,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曾设民政部,各省、自治区设民政厅,专署设民政处,县设民政科,直辖市设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内的民政事务。文化大革命中,地方各级民政主管机关大都被撤销。国务院设立民政部后,各级民政主管机关相继恢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民政厅(局),地级市(区)和县(县级市)设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内的民政事务。

民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主管机关实施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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