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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乡建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9页(311字)

撤销乡的建制,实行镇管村的体制。

根据国务院1984年11月22日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的,也可设置镇的建制。实行撤乡建镇,均应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有利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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