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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编外职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2页(613字)

根据工作需要、由军队向劳动部门招收的工人、技术人员。

由军队后勤部门管理,所需经费由军队其他事业费中开支。根据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外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由各地民政部门管理。

这些职工必须是已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由当地劳动部门正式办理了招工手续,必须有确实是国家固定职工的档案材料,才能办理退休退职,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编外职工的退休退职,由军队后勤部门办理手续、填写申请表,经上一级部门批准。由部队出具介绍信。随带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退休退职证、退休退职审批表、编内职工必须有部队油粮关系证,向居住地区、县民政部门联系落实。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本市有配偶、直系亲属并有居住条件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调查了解,核实有关材料,计算退休退职费并填写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接收安置审批表,报市双退办审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由市双退办出具户口证明,居住地区、县公安部门给予落户。

区、县民政部门与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退休退职人员按月在居住地区、县就近人民银行领取退休退职费。军队系统的企业单位工人、职员退休安置,根据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规定,由企业行政按照本规定直接支付。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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