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5页(842字)
外国人同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颁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中国公民为:(1)本人的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交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为:(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管辖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申请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