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8页(319字)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21条。主要内容:(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工作等。(3)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4)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成员的产生、机构组成和工作原则。(5)对村民会议的组成和作用,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等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