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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8页(294字)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1)地名管理的范围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含城市街巷名)、行政区划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2)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3)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4)对地名用字、地名出版物、地名标志等作了相应规定。

该条例是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管理全国地名工作的是中国地名委员会,其办事机构由民政部领导。县(市)以上地名管理机构为县(市)地名办公室。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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