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0页(349字)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7月18日发布。
共5章45条。主要内容:(1)优抚的对象、基本原则以及优抚工作的主管机关。(2)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应享受的抚恤待遇。(3)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分别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伤残等级、伤残评定的主管部门和审批程序,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各项伤残抚恤待遇。
(4)国家、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生产、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的具休办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