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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5页(490字)

公安机关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含违反消防、交通管理行为)和尚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破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

治安案件的确定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案件查处的对象,除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之外,还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法规需要给予处罚的法人。查处必须坚持依法处理、行为人责任自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1984年11月公安部《关于侦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治安案件可以划分为:(1)扰乱公共秩序案;(2)流氓滋扰案;(3)殴打伤害他人案;(4)偷窃财物案;(5)诈骗财物案;(6)抢夺财物案;(7)哄抢财物案;(8)毁坏公私财物案;(9)赌博案;(10)利用迷信骗取财物案;(11)卖淫宿奸案;(1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13)伪造证件、票券案;(14)违反枪支、刀具管理案;(15)私种罂粟、吸食毒品案;(16)妨害公共安全案;(17)妨害公务案;(18)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19)违反户口管理案;(20)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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