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8页(614字)

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情节尚不严重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包括:(1)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2)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它票证的;(3)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4)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5)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6)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它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7)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8)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9)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10)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它公用设施的;(11)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12)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13)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14)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15)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16)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