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9页(1040字)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的治安管理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
广义的解释是对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处罚,包括对违反枪支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各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处罚。狭义的解释是专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的处罚。这里所指的是狭义的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告诫,指出其危害,警告其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方法。
(2)罚款,是公安机关强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以示教育和警诫,使其悔改自新的处罚方法。罚款数额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种植毒品原植物,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可以分别处以5000元或3000元以下罚款。(3)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剥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促使其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改正自己的错误的处罚方法。
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对某些特定的事和人规定了特殊的处理方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应退回原主或者没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没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其监护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对于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处在醉酒状态中的人,应当将其实行约束到酒醒。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或者由于他人胁迫、诱骗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者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对于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