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0页(249字)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人,实施治安拘留处罚的处所。
我国各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分局及相当于县级以上的航运、铁路运输,森林公安局、分局,一般均设置拘留所。它与看守所的性质不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而实行刑事拘留,尚未作出判决的人;拘留所拘押的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裁决处予治安拘留处罚的人。拘留所设所长、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若干管理员,负责管理受治安拘留处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