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1页(901字)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国家颁布的户口管理法规,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住户和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工作。
其任务是:通过对人口的登记和分析,掌握全国人口的数量、性别、年龄构成,人口自然变动、人口机械变动、人口的地域分布和人口质量状况,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宏观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户口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基础。户口登记条例是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实施户口登记的法律依据。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进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军事机关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居留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进行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立户标准采取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同主管人共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口登记的内容有7项:(1)常住户口登记。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为常住户口;(2)暂住人口登记。公民在常住的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要在暂住地申请暂住登记,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暂住时间;(3)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应报出生登记。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4)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其家属应在一定时间内报死亡登记。城市的死亡者,在葬前,农村的死亡者在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5)迁出登记。公民申请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迁移证件,注销户口;(6)迁入登记。
公民申请迁入,应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交销迁移证;(7)变更更正登记。公民因登记的情况有变化或要纠正某些差错所作的更正登记。
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在上述7项户口登记中,常住人口的登记,主要是为了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情况,其他6项人口登记,则是为了掌握人口的增减和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