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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2页(201字)

证明当事人健在的公证文书。

一般由主管户籍管理的公安机关出具、经政府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但在国际交往中生存证明,均由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按照规定,凡我国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须提供一份生存证明,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单位,凭生存证明按期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应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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