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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5页(634字)

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妨害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以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以杀人、伤人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包括:(1)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2)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4)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5)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6)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8)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0)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1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12)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13)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14)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15)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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