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9页(463字)
非本国公民持有效证件、签证或者按照该国法律规定,通过该国国境,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过境,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从对外国人开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我边防检查站的检查。我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在国内的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外国人申请过境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的,须持有联程客票。对搭乘国际航班的外国人,在我国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又不出机场的,可以免办过境签证。
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述过境的外国人,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要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应申请办理签证。我国过境签证一般是一次或二次有效;对与我国有航空、航海、交通协定国家的外国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海员、国际列车乘务员,也可发给多次有效的过境签证。
过境签证准许外国人在我国停期一般不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