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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回乡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2页(282字)

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给港澳同胞,允许来往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的证件。

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有效期10年,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已用完的,可申请换发新证;遗失了的,可以重新申请,但在内地遗失,持证人应向公安机关报失,由公安机关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和澳门,也可以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持证人,应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对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以及精神病患者,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可吊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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