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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5页(565字)

1989年11月17日公安部下达。

共22条。主要内容:(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2)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必须按照着装的规定和要求,缀订、佩带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

(3)人民警察仪容必须端庄,男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带首饰;女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4)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严禁酗酒。(5)各级领导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要把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中,经常检查督促,认真考核评比;基层单位要设立2至3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

人民警察武装部队在执行纠察勤务中,有权对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6)违反规定的人、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单位领导作检讨。

再次违反规定者,除批评外,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凡有受纪律处分的及在一年中出现过干警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亦不准晋级、受奖。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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