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0页(722字)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在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和1960年公布的《公路交通规则》基础上制定,是现行的全国统一的交通法规。
共10章93条。主要内容:(1)制定条例的目的、指导思想及其适用范围和通行原则。条例所称的道路限制为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条例所称的车辆限制为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2)规定常用的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以及各种指挥信号不相一致时服从交通警的指挥。(3)规定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行驶,严格规定了机动车必须保持的车况、车容、车辆拖带、车辆牵引以及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毒气体的标准等。
(4)具体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驾驶车辆的条件,对驾驶非机动车的成员作了必要的限制。(5)对机动车载物、非机动车载物和机动车载人,对车辆的分道行驶,机动车在各种情况下的最高时速,车辆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的行驶规则,车辆的会车、让车,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的行驶规则,以及车辆的停放等,对行人通行道路和乘车人乘坐车辆等,对道路的占用、维修、养护以及道路检查站的设置等作了规定。
(6)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规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分别给予罚款、警告、吊扣驾驶证的处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本条例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