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1页(1026字)

1989年11月27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发布。

共19条。主要内容:(1)制定目的,是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市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应按本规定统计。(3)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事物燃烧的事故,也是火灾统计的范围。

(4)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把火灾分成三类。第一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的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第二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第三类,不具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都是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等。(5)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全国性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火灾统计资料应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在火灾发生后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

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