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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3页(382字)

1981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5日公安部公布。

共32条。主要内容:(1)本办法所指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为非军事系统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2)规定了可以佩带枪支的人员,可以配置公用枪支、射击运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支和作道具使用的枪支的单位,以及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的人员和单位。(3)规定各种枪支的制造、修理或装配,以及购置的批准权限和办法。

(4)规定各种枪支的登记、造册和销毁办法。(5)规定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员使用枪支的管理办法。(6)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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