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3页(808字)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共7章42条。主要内容是:(1)本条例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气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类。(2)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①国家对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销毁处理易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③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人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④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商业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每隔二、三年复查一次。⑤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混合装运,对遇热、遇潮易引起事故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采取隔热防潮措施;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3)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