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6页(955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
共7章28条。适用于中国公民因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境入境。主要内容:(1)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并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定居许可证明;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证明;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的证明;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须的经济保证证明等等。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或其他有效的入、出境证件,入境或出境无需办理签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事先向我国有关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入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到当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短期回国的中国公民,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2)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查验。
对未持有效的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以及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和拒绝交验证件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3)我国护照和旅行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护照的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入出境通行证分一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护照、证件内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加注手续。
对于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的,以及居住国内的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原发证机关应予吊销或宣布作废。(4)对持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入境证件的;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可以处警告、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法时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