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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9页(922字)

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适用于内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共7章31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往香港的是深圳,往澳门的是拱北)通行。申请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条件是:(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前往照料的;(3)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和近亲属的;(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条件是:(1)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2)去香港或澳门与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会亲的;(3)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姊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对不经常来内地的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对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以及精神病患者;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事先向拟定居地公安局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短期来内地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

本办法对处罚也作了规定;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上述证件的;以及编造假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上述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处以警告、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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