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1页(743字)
两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时相互委托代为履行某些诉讼的行为。
一般是指送达文件、传询证人、搜集证据等。如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取证,检查物品和现场,交换情报和物品,寻找或辨认有关人员,提供文件和记录,移送被羁押者,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送达文书等。
不同的国家,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做法有所不同。一国法院通过一定程序要求他国法院协助一定的诉讼行为叫司法委托,被请求国的法院根据请求协助履行某种诉讼行为叫司法协助。
司法委托一般以有关国家有立法规定,或两国间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某一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履行。法院委托可通过外交途径、领事途径和法院途径提出。履行委托的程序和方式一般由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决定。履行地国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履行:(1)对委托文件的真实性有怀疑;(2)根据本国法律,委托履行的行为,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3)委托履行的行为与本国的主权与安全不相容;(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本国法律所禁止的诉讼行为;(5)不存在互惠。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外国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外文译本。1987年,我国已分别与法国、比利时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波兰签订了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法和中波的司法协助协定已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