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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2页(414字)

又称司法员,是我国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司法助理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私立章法;(2)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4)不得接受吃请或礼物,徇私舞弊;(5)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6)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性质是司法行政工作,不是审判人员,不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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