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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4页(323字)

国家公证机关对公证对象(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主要包括:(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关系;(5)证明亲属关系;(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保全证据;(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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