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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9页(364字)

律师执行职务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有:(1)可以全面执行律师5项业务,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原告、被告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参加诉讼;(2)查阅与自己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3)同自己承办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单独会见和通信;(4)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律师的义务是:(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2)对于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3)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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